爲(for)規範公式定價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of)審核,便利企業通關,根據《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進出(out)口關稅條例》和(and)《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海關審定進出(out)口貨物完稅價格辦法》(以(by)下簡稱《審價辦法》)的(of)規定,現将海關審定公式定價進口貨物完稅價格的(of)有關規定公告如上(superior):
一(one)、本公告所稱的(of)公式定價,是(yes)指在(exist)向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境内銷售貨物所簽訂的(of)合同中,買賣雙方未以(by)具體明确的(of)數值約定貨物價格,而是(yes)以(by)約定的(of)定價公式來(Come)确定貨物結算價格的(of)定價方式。對僅受成分含量、進口數量影響,進口時(hour)不(No)能确定結算價格等的(of),不(No)屬于(At)本公告管理範疇。
按照定價公式确定的(of)結算價格是(yes)指買方爲(for)購買該貨物實付、應付的(of)價款總額。
二、對同時(hour)符合下列條件的(of)進口貨物,海關以(by)買賣雙方約定的(of)定價公式所确定的(of)結算價格爲(for)基礎審定完稅價格:
(一(one))在(exist)貨物運抵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境内前,買賣雙方已書面約定定價公式;
(二)結算價格取決于(At)買賣雙方均無法控制的(of)客觀條件和(and)因素;
(三)自貨物申報進口之日起6個(indivual)月内,能夠根據定價公式确定結算價格;
(四)結算價格符合《審價辦法》中成交價格的(of)有關規定。
三、納稅義務人(people)應在(exist)公式定價合同項下首批貨物進口前,向首批貨物進口地(land)海關或企業所在(exist)地(land)海關提出(out)備案申請,海關自收齊申請材料後5個(indivual)工作(do)日内完成備案,對符合本公告第一(one)條規定的(of),出(out)具《公式定價合同海關備案表》(詳見附件1,以(by)下簡稱《備案表》)。備案結果在(exist)全國(country)海關互認,無需重複備案。
對于(At)貨物進口時(hour)能夠确定結算價格的(of)公式定價合同,納稅義務人(people)無需向海關申請備案。
四、納稅義務人(people)申請備案需提供的(of)材料包括:
(一(one))進口貨物合同(如有長期合同應一(one)并提供);
(二)進口貨物定價公式的(of)作(do)價标準、選價期、結算期、折扣等影響價格的(of)要(want)素,以(by)及進口口岸、批次和(and)數量等情況說明;
(三)其他(he)相關材料。
五、海關經過審核,對符合本公告第二條規定的(of)公式定價貨物,在(exist)《備案表》中注明以(by)結算價格爲(for)基礎審查确定完稅價格;對不(No)符合本公告第二條規定的(of)公式定價貨物,在(exist)《備案表》中注明不(No)符合公告第二條規定,按《審價辦法》的(of)相關規定審查确定完稅價格。
六、納稅義務人(people)進口公式定價貨物,因故未能事先向海關備案的(of),應在(exist)申報進口的(of)同時(hour)向海關辦理備案手續。
七、經海關備案的(of)合同發生(born)變更的(of),納稅義務人(people)應當在(exist)變更合同項下貨物首次申報進口前,向原備案地(land)海關重新備案。海關自收齊材料後5個(indivual)工作(do)日内出(out)具備案結果。
八、納稅義務人(people)申報進口已備案的(of)公式定價貨物時(hour),應當在(exist)報關單備注欄中準确填報備案号(填制要(want)求詳見附件2),并向海關提供确定貨物完稅價格所需的(of)相關材料。
九、自貨物申報進口之日起6個(indivual)月内不(No)能确定結算價格,海關根據《審價辦法》的(of)相關規定審定完稅價格。特殊情況經備案地(land)海關同意,可延長結算期限至9個(indivual)月。
十、納稅義務人(people)應在(exist)公式定價貨物結算價格确定後10個(indivual)工作(do)日内向海關提供确定結算價格所需材料并辦理相關手續。
十一(one)、公式定價合同執行完畢後,海關實行總量核銷。經核銷發現實際進口數量與備案合同總量差異較大(big),超過備案商品溢短裝合理範圍的(of),海關應當按《審價辦法》的(of)有關規定重新審核合同條款,并可視情作(do)出(out)重新估價的(of)決定。
十二、在(exist)本公告施行前已按海關總署2006年11号公告規定向海關備案,公告實施後拟繼續履行經備案的(of)公式定價合同的(of),應當在(exist)公告實施前重新辦理相關手續。
本公告自2015年5月1日起施行,海關總署2006年第11号公告同時(hour)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