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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

文章來(Come)源:時(hour)間:2018-04-28 點擊:
《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已經2011年11月30日國(country)務院第183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溫家寶
                                                                                               二O一(one)一(one)年十二月二十日
 
 
 
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招标投标法實施條例
 
第一(one)章 總則
第一(one)條 爲(for)了(Got it)規範招标投标活動,根據《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招标投标法》(以(by)下簡稱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招标投标法第三條所稱工程建設項目,是(yes)指工程以(by)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of)貨物、服務。
前款所稱工程,是(yes)指建設工程,包括建築物和(and)構築物的(of)新建、改建、擴建及其相關的(of)裝修、拆除、修繕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of)貨物,是(yes)指構成工程不(No)可分割的(of)組成部分,且爲(for)實現工程基本功能所必需的(of)設備、材料等;所稱與工程建設有關的(of)服務,是(yes)指爲(for)完成工程所需的(of)勘察、設計、監理等服務。
第三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of)工程建設項目的(of)具體範圍和(and)規模标準,由國(country)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country)務院有關部門制訂,報國(country)務院批準後公布施行。
第四條 國(country)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和(and)協調全國(country)招标投标工作(do),對國(country)家重大(big)建設項目的(of)工程招标投标活動實施監督檢查。國(country)務院工業和(and)信息化、住房城鄉建設、交通運輸、鐵道、水利、商務等部門,按照規定的(of)職責分工對有關招标投标活動實施監督。
縣級以(by)上(superior)地(land)方人(people)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指導和(and)協調本行政區域的(of)招标投标工作(do)。縣級以(by)上(superior)地(land)方人(people)民政府有關部門按照規定的(of)職責分工,對招标投标活動實施監督,依法查處招标投标活動中的(of)違法行爲(for)。縣級以(by)上(superior)地(land)方人(people)民政府對其所屬部門有關招标投标活動的(of)監督職責分工另有規定的(of),從其規定。
财政部門依法對實行招标投标的(of)政府采購工程建設項目的(of)預算執行情況和(and)政府采購政策執行情況實施監督。
監察機關依法對與招标投标活動有關的(of)監察對象實施監察。
第五條 設區的(of)市級以(by)上(superior)地(land)方人(people)民政府可以(by)根據實際需要(want),建立統一(one)規範的(of)招标投标交易場所,爲(for)招标投标活動提供服務。招标投标交易場所不(No)得與行政監督部門存在(exist)隸屬關系,不(No)得以(by)營利爲(for)目的(of)。
國(country)家鼓勵利用(use)信息網絡進行電子招标投标。
第六條  禁止國(country)家工作(do)人(people)員以(by)任何方式非法幹涉招标投标活動。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條 按照國(country)家有關規定需要(want)履行項目審批、核準手續的(of)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of)項目,其招标範圍、招标方式、招标組織形式應當報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審批、核準。項目審批、核準部門應當及時(hour)将審批、核準确定的(of)招标範圍、招标方式、招标組織形式通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
第八條  國(country)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land)位的(of)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of)項目,應當公開招标;但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可以(by)邀請招标:
(一(one))技術複雜、有特殊要(want)求或者受自然環境限制,隻有少量潛在(exist)投标人(people)可供選擇;
(二)采用(use)公開招标方式的(of)費用(use)占項目合同金額的(of)比例過大(big)。
有前款第二項所列情形,屬于(At)本條例第七條規定的(of)項目,由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在(exist)審批、核準項目時(hour)作(do)出(out)認定;其他(he)項目由招标人(people)申請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作(do)出(out)認定。
第九條 除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條規定的(of)可以(by)不(No)進行招标的(of)特殊情況外,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可以(by)不(No)進行招标:
(一(one))需要(want)采用(use)不(No)可替代的(of)專利或者專有技術;
(二)采購人(people)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born)産或者提供;
(三)已通過招标方式選定的(of)特許經營項目投資人(people)依法能夠自行建設、生(born)産或者提供;
(四)需要(want)向原中标人(people)采購工程、貨物或者服務,否則将影響施工或者功能配套要(want)求;
(五)國(country)家規定的(of)其他(he)特殊情形。
招标人(people)爲(for)适用(use)前款規定弄虛作(do)假的(of),屬于(At)招标投标法第四條規定的(of)規避招标。
第十條 招标投标法第十二條第二款規定的(of)招标人(people)具有編制招标文件和(and)組織評标能力,是(yes)指招标人(people)具有與招标項目規模和(and)複雜程度相适應的(of)技術、經濟等方面的(of)專業人(people)員。
第十一(one)條 招标代理機構的(of)資格依照法律和(and)國(country)務院的(of)規定由有關部門認定。
國(country)務院住房城鄉建設、商務、發展改革、工業和(and)信息化等部門,按照規定的(of)職責分工對招标代理機構依法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二條 招标代理機構應當擁有一(one)定數量的(of)取得招标職業資格的(of)專業人(people)員。取得招标職業資格的(of)具體辦法由國(country)務院人(people)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會同國(country)務院發展改革部門制定。
第十三條 招标代理機構在(exist)其資格許可和(and)招标人(people)委托的(of)範圍内開展招标代理業務,任何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不(No)得非法幹涉。
招标代理機構代理招标業務,應當遵守招标投标法和(and)本條例關于(At)招标人(people)的(of)規定。招标代理機構不(No)得在(exist)所代理的(of)招标項目中投标或者代理投标,也不(No)得爲(for)所代理的(of)招标項目的(of)投标人(people)提供咨詢。
招标代理機構不(No)得塗改、出(out)租、出(out)借、轉讓資格證書。
第十四條 招标人(people)應當與被委托的(of)招标代理機構簽訂書面委托合同,合同約定的(of)收費标準應當符合國(country)家有關規定。
第十五條 公開招标的(of)項目,應當依照招标投标法和(and)本條例的(of)規定發布招标公告、編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people)采用(use)資格預審辦法對潛在(exist)投标人(people)進行資格審查的(of),應當發布資格預審公告、編制資格預審文件。
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of)項目的(of)資格預審公告和(and)招标公告,應當在(exist)國(country)務院發展改革部門依法指定的(of)媒介發布。在(exist)不(No)同媒介發布的(of)同一(one)招标項目的(of)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of)内容應當一(one)緻。指定媒介發布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of)項目的(of)境内資格預審公告、招标公告,不(No)得收取費用(use)。
編制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of)項目的(of)資格預審文件和(and)招标文件,應當使用(use)國(country)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制定的(of)标準文本。
第十六條 招标人(people)應當按照資格預審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請書規定的(of)時(hour)間、地(land)點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of)發售期不(No)得少于(At)5日。
招标人(people)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of)費用(use)應當限于(At)補償印刷、郵寄的(of)成本支出(out),不(No)得以(by)營利爲(for)目的(of)。
第十七條 招标人(people)應當合理确定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of)時(hour)間。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of)項目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of)時(hour)間,自資格預審文件停止發售之日起不(No)得少于(At)5日。
第十八條 資格預審應當按照資格預審文件載明的(of)标準和(and)方法進行。
國(country)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land)位的(of)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of)項目,招标人(people)應當組建資格審查委員會審查資格預審申請文件。資格審查委員會及其成員應當遵守招标投标法和(and)本條例有關評标委員會及其成員的(of)規定。
第十九條 資格預審結束後,招标人(people)應當及時(hour)向資格預審申請人(people)發出(out)資格預審結果通知書。未通過資格預審的(of)申請人(people)不(No)具有投标資格。
通過資格預審的(of)申請人(people)少于(At)3個(indivual)的(of),應當重新招标。
第二十條  招标人(people)采用(use)資格後審辦法對投标人(people)進行資格審查的(of),應當在(exist)開标後由評标委員會按照招标文件規定的(of)标準和(and)方法對投标人(people)的(of)資格進行審查。
第二十一(one)條 招标人(people)可以(by)對已發出(out)的(of)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标文件進行必要(want)的(of)澄清或者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of)内容可能影響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編制的(of),招标人(people)應當在(exist)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hour)間至少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時(hour)間至少15日前,以(by)書面形式通知所有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of)潛在(exist)投标人(people);不(No)足3日或者15日的(of),招标人(people)應當順延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of)截止時(hour)間。
第二十二條 潛在(exist)投标人(people)或者其他(he)利害關系人(people)對資格預審文件有異議的(of),應當在(exist)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截止時(hour)間2日前提出(out);對招标文件有異議的(of),應當在(exist)投标截止時(hour)間10日前提出(out)。招标人(people)應當自收到(arrive)異議之日起3日内作(do)出(out)答複;作(do)出(out)答複前,應當暫停招标投标活動。
第二十三條 招标人(people)編制的(of)資格預審文件、招标文件的(of)内容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of)強制性規定,違反公開、公平、公正和(and)誠實信用(use)原則,影響資格預審結果或者潛在(exist)投标人(people)投标的(of),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of)項目的(of)招标人(people)應當在(exist)修改資格預審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後重新招标。
第二十四條 招标人(people)對招标項目劃分标段的(of),應當遵守招标投标法的(of)有關規定,不(No)得利用(use)劃分标段限制或者排斥潛在(exist)投标人(people)。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of)項目的(of)招标人(people)不(No)得利用(use)劃分标段規避招标。
第二十五條 招标人(people)應當在(exist)招标文件中載明投标有效期。投标有效期從提交投标文件的(of)截止之日起算。
第二十六條 招标人(people)在(exist)招标文件中要(want)求投标人(people)提交投标保證金的(of),投标保證金不(No)得超過招标項目估算價的(of)2%。投标保證金有效期應當與投标有效期一(one)緻。
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of)項目的(of)境内投标單位,以(by)現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of)投标保證金應當從其基本賬戶轉出(out)。
招标人(people)不(No)得挪用(use)投标保證金。
第二十七條 招标人(people)可以(by)自行決定是(yes)否編制标底。一(one)個(indivual)招标項目隻能有一(one)個(indivual)标底。标底必須保密。
接受委托編制标底的(of)中介機構不(No)得參加受托編制标底項目的(of)投标,也不(No)得爲(for)該項目的(of)投标人(people)編制投标文件或者提供咨詢。
招标人(people)設有最高投标限價的(of),應當在(exist)招标文件中明确最高投标限價或者最高投标限價的(of)計算方法。招标人(people)不(No)得規定最低投标限價。
第二十八條 招标人(people)不(No)得組織單個(indivual)或者部分潛在(exist)投标人(people)踏勘項目現場。
第二十九條 招标人(people)可以(by)依法對工程以(by)及與工程建設有關的(of)貨物、服務全部或者部分實行總承包招标。以(by)暫估價形式包括在(exist)總承包範圍内的(of)工程、貨物、服務屬于(At)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of)項目範圍且達到(arrive)國(country)家規定規模标準的(of),應當依法進行招标。
前款所稱暫估價,是(yes)指總承包招标時(hour)不(No)能确定價格而由招标人(people)在(exist)招标文件中暫時(hour)估定的(of)工程、貨物、服務的(of)金額。
第三十條 對技術複雜或者無法精确拟定技術規格的(of)項目,招标人(people)可以(by)分兩階段進行招标。
第一(one)階段,投标人(people)按照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請書的(of)要(want)求提交不(No)帶報價的(of)技術建議,招标人(people)根據投标人(people)提交的(of)技術建議确定技術标準和(and)要(want)求,編制招标文件。
第二階段,招标人(people)向在(exist)第一(one)階段提交技術建議的(of)投标人(people)提供招标文件,投标人(people)按照招标文件的(of)要(want)求提交包括最終技術方案和(and)投标報價的(of)投标文件。
招标人(people)要(want)求投标人(people)提交投标保證金的(of),應當在(exist)第二階段提出(out)。
第三十一(one)條 招标人(people)終止招标的(of),應當及時(hour)發布公告,或者以(by)書面形式通知被邀請的(of)或者已經獲取資格預審文件、招标文件的(of)潛在(exist)投标人(people)。已經發售資格預審文件、招标文件或者已經收取投标保證金的(of),招标人(people)應當及時(hour)退還所收取的(of)資格預審文件、招标文件的(of)費用(use),以(by)及所收取的(of)投标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三十二條 招标人(people)不(No)得以(by)不(No)合理的(of)條件限制、排斥潛在(exist)投标人(people)或者投标人(people)。
招标人(people)有下列行爲(for)之一(one)的(of),屬于(At)以(by)不(No)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exist)投标人(people)或者投标人(people):
(一(one))就同一(one)招标項目向潛在(exist)投标人(people)或者投标人(people)提供有差别的(of)項目信息;
(二)設定的(of)資格、技術、商務條件與招标項目的(of)具體特點和(and)實際需要(want)不(No)相适應或者與合同履行無關;
(三)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of)項目以(by)特定行政區域或者特定行業的(of)業績、獎項作(do)爲(for)加分條件或者中标條件;
(四)對潛在(exist)投标人(people)或者投标人(people)采取不(No)同的(of)資格審查或者評标标準;
(五)限定或者指定特定的(of)專利、商标、品牌、原産地(land)或者供應商;
(六)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of)項目非法限定潛在(exist)投标人(people)或者投标人(people)的(of)所有制形式或者組織形式;
(七)以(by)其他(he)不(No)合理條件限制、排斥潛在(exist)投标人(people)或者投标人(people)。
 
第三章 投标
第三十三條投标人(people)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of)項目的(of)投标,不(No)受地(land)區或者部門的(of)限制,任何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不(No)得非法幹涉。
第三十四條 與招标人(people)存在(exist)利害關系可能影響招标公正性的(of)法人(people)、其他(he)組織或者個(indivual)人(people),不(No)得參加投标。
單位負責人(people)爲(for)同一(one)人(people)或者存在(exist)控股、管理關系的(of)不(No)同單位,不(No)得參加同一(one)标段投标或者未劃分标段的(of)同一(one)招标項目投标。
違反前兩款規定的(of),相關投标均無效。
第三十五條 投标人(people)撤回已提交的(of)投标文件,應當在(exist)投标截止時(hour)間前書面通知招标人(people)。招标人(people)已收取投标保證金的(of),應當自收到(arrive)投标人(people)書面撤回通知之日起5日内退還。
投标截止後投标人(people)撤銷投标文件的(of),招标人(people)可以(by)不(No)退還投标保證金。
第三十六條 未通過資格預審的(of)申請人(people)提交的(of)投标文件,以(by)及逾期送達或者不(No)按照招标文件要(want)求密封的(of)投标文件,招标人(people)應當拒收。
招标人(people)應當如實記載投标文件的(of)送達時(hour)間和(and)密封情況,并存檔備查。
第三十七條 招标人(people)應當在(exist)資格預審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請書中載明是(yes)否接受聯合體投标。
招标人(people)接受聯合體投标并進行資格預審的(of),聯合體應當在(exist)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前組成。資格預審後聯合體增減、更換成員的(of),其投标無效。
聯合體各方在(exist)同一(one)招标項目中以(by)自己名義單獨投标或者參加其他(he)聯合體投标的(of),相關投标均無效。
第三十八條 投标人(people)發生(born)合并、分立、破産等重大(big)變化的(of),應當及時(hour)書面告知招标人(people)。投标人(people)不(No)再具備資格預審文件、招标文件規定的(of)資格條件或者其投标影響招标公正性的(of),其投标無效。
第三十九條 禁止投标人(people)相互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屬于(At)投标人(people)相互串通投标:
(一(one))投标人(people)之間協商投标報價等投标文件的(of)實質性内容;
(二)投标人(people)之間約定中标人(people);
(三)投标人(people)之間約定部分投标人(people)放棄投标或者中标;
(四)屬于(At)同一(one)集團、協會、商會等組織成員的(of)投标人(people)按照該組織要(want)求協同投标;
(五)投标人(people)之間爲(for)謀取中标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people)而采取的(of)其他(he)聯合行動。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視爲(for)投标人(people)相互串通投标:
(一(one))不(No)同投标人(people)的(of)投标文件由同一(one)單位或者個(indivual)人(people)編制;
(二)不(No)同投标人(people)委托同一(one)單位或者個(indivual)人(people)辦理投标事宜;
(三)不(No)同投标人(people)的(of)投标文件載明的(of)項目管理成員爲(for)同一(one)人(people);
(四)不(No)同投标人(people)的(of)投标文件異常一(one)緻或者投标報價呈規律性差異;
(五)不(No)同投标人(people)的(of)投标文件相互混裝;
(六)不(No)同投标人(people)的(of)投标保證金從同一(one)單位或者個(indivual)人(people)的(of)賬戶轉出(out)。
第四十一(one)條 禁止招标人(people)與投标人(people)串通投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屬于(At)招标人(people)與投标人(people)串通投标:
(一(one))招标人(people)在(exist)開标前開啓投标文件并将有關信息洩露給其他(he)投标人(people);
(二)招标人(people)直接或者間接向投标人(people)洩露标底、評标委員會成員等信息;
(三)招标人(people)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people)壓低或者擡高投标報價;
(四)招标人(people)授意投标人(people)撤換、修改投标文件;
(五)招标人(people)明示或者暗示投标人(people)爲(for)特定投标人(people)中标提供方便;
(六)招标人(people)與投标人(people)爲(for)謀求特定投标人(people)中标而采取的(of)其他(he)串通行爲(for)。
第四十二條 使用(use)通過受讓或者租借等方式獲取的(of)資格、資質證書投标的(of),屬于(At)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of)以(by)他(he)人(people)名義投标。
投标人(people)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屬于(At)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of)以(by)其他(he)方式弄虛作(do)假的(of)行爲(for):
(一(one))使用(use)僞造、變造的(of)許可證件;
(二)提供虛假的(of)财務狀況或者業績;
(三)提供虛假的(of)項目負責人(people)或者主要(want)技術人(people)員簡曆、勞動關系證明;
(四)提供虛假的(of)信用(use)狀況;
(五)其他(he)弄虛作(do)假的(of)行爲(for)。
第四十三條 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的(of)申請人(people)應當遵守招标投标法和(and)本條例有關投标人(people)的(of)規定。
 
第四章 開标、評标和(and)中标
第四十四條 招标人(people)應當按照招标文件規定的(of)時(hour)間、地(land)點開标。
投标人(people)少于(At)3個(indivual)的(of),不(No)得開标;招标人(people)應當重新招标。投标人(people)對開标有異議的(of),應當在(exist)開标現場提出(out),招标人(people)應當當場作(do)出(out)答複,并制作(do)記錄。
第四十五條 國(country)家實行統一(one)的(of)評标專家專業分類标準和(and)管理辦法。具體标準和(and)辦法由國(country)務院發展改革部門會同國(country)務院有關部門制定。
省級人(people)民政府和(and)國(country)務院有關部門應當組建綜合評标專家庫。
第四十六條 除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規定的(of)特殊招标項目外,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of)項目,其評标委員會的(of)專家成員應當從評标專家庫内相關專業的(of)專家名單中以(by)随機抽取方式确定。任何單位和(and)個(indivual)人(people)不(No)得以(by)明示、暗示等任何方式指定或者變相指定參加評标委員會的(of)專家成員。
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of)項目的(of)招标人(people)非因招标投标法和(and)本條例規定的(of)事由,不(No)得更換依法确定的(of)評标委員會成員。更換評标委員會的(of)專家成員應當依照前款規定進行。
評标委員會成員與投标人(people)有利害關系的(of),應當主動回避。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按照規定的(of)職責分工,對評标委員會成員的(of)确定方式、評标專家的(of)抽取和(and)評标活動進行監督。行政監督部門的(of)工作(do)人(people)員不(No)得擔任本部門負責監督項目的(of)評标委員會成員。
第四十七條 招标投标法第三十七條第三款所稱特殊招标項目,是(yes)指技術複雜、專業性強或者國(country)家有特殊要(want)求,采取随機抽取方式确定的(of)專家難以(by)保證勝任評标工作(do)的(of)項目。
第四十八條 招标人(people)應當向評标委員會提供評标所必需的(of)信息,但不(No)得明示或者暗示其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people)。
招标人(people)應當根據項目規模和(and)技術複雜程度等因素合理确定評标時(hour)間。超過三分之一(one)的(of)評标委員會成員認爲(for)評标時(hour)間不(No)夠的(of),招标人(people)應當适當延長。
評标過程中,評标委員會成員有回避事由、擅離職守或者因健康等原因不(No)能繼續評标的(of),應當及時(hour)更換。被更換的(of)評标委員會成員作(do)出(out)的(of)評審結論無效,由更換後的(of)評标委員會成員重新進行評審。
第四十九條 評标委員會成員應當依照招标投标法和(and)本條例的(of)規定,按照招标文件規定的(of)評标标準和(and)方法,客觀、公正地(land)對投标文件提出(out)評審意見。招标文件沒有規定的(of)評标标準和(and)方法不(No)得作(do)爲(for)評标的(of)依據。
評标委員會成員不(No)得私下接觸投标人(people),不(No)得收受投标人(people)給予的(of)财物或者其他(he)好處,不(No)得向招标人(people)征詢确定中标人(people)的(of)意向,不(No)得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indivual)人(people)明示或者暗示提出(out)的(of)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people)的(of)要(want)求,不(No)得有其他(he)不(No)客觀、不(No)公正履行職務的(of)行爲(for)。
第五十條 招标項目設有标底的(of),招标人(people)應當在(exist)開标時(hour)公布。标底隻能作(do)爲(for)評标的(of)參考,不(No)得以(by)投标報價是(yes)否接近标底作(do)爲(for)中标條件,也不(No)得以(by)投标報價超過标底上(superior)下浮動範圍作(do)爲(for)否決投标的(of)條件。
第五十一(one)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評标委員會應當否決其投标:
(一(one))投标文件未經投标單位蓋章和(and)單位負責人(people)簽字;
(二)投标聯合體沒有提交共同投标協議;
(三)投标人(people)不(No)符合國(country)家或者招标文件規定的(of)資格條件;
(四)同一(one)投标人(people)提交兩個(indivual)以(by)上(superior)不(No)同的(of)投标文件或者投标報價,但招标文件要(want)求提交備選投标的(of)除外;
(五)投标報價低于(At)成本或者高于(At)招标文件設定的(of)最高投标限價;
(六)投标文件沒有對招标文件的(of)實質性要(want)求和(and)條件作(do)出(out)響應;
(七)投标人(people)有串通投标、弄虛作(do)假、行賄等違法行爲(for)。
第五十二條投标文件中有含義不(No)明确的(of)内容、明顯文字或者計算錯誤,評标委員會認爲(for)需要(want)投标人(people)作(do)出(out)必要(want)澄清、說明的(of),應當書面通知該投标人(people)。投标人(people)的(of)澄清、說明應當采用(use)書面形式,并不(No)得超出(out)投标文件的(of)範圍或者改變投标文件的(of)實質性内容。
評标委員會不(No)得暗示或者誘導投标人(people)作(do)出(out)澄清、說明,不(No)得接受投标人(people)主動提出(out)的(of)澄清、說明。
第五十三條 評标完成後,評标委員會應當向招标人(people)提交書面評标報告和(and)中标候選人(people)名單。中标候選人(people)應當不(No)超過3個(indivual),并标明排序。
評标報告應當由評标委員會全體成員簽字。對評标結果有不(No)同意見的(of)評标委員會成員應當以(by)書面形式說明其不(No)同意見和(and)理由,評标報告應當注明該不(No)同意見。評标委員會成員拒絕在(exist)評标報告上(superior)簽字又不(No)書面說明其不(No)同意見和(and)理由的(of),視爲(for)同意評标結果。
第五十四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of)項目,招标人(people)應當自收到(arrive)評标報告之日起3日内公示中标候選人(people),公示期不(No)得少于(At)3日。
投标人(people)或者其他(he)利害關系人(people)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of)項目的(of)評标結果有異議的(of),應當在(exist)中标候選人(people)公示期間提出(out)。招标人(people)應當自收到(arrive)異議之日起3日内作(do)出(out)答複;作(do)出(out)答複前,應當暫停招标投标活動。
第五十五條 國(country)有資金占控股或者主導地(land)位的(of)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of)項目,招标人(people)應當确定排名第一(one)的(of)中标候選人(people)爲(for)中标人(people)。排名第一(one)的(of)中标候選人(people)放棄中标、因不(No)可抗力不(No)能履行合同、不(No)按照招标文件要(want)求提交履約保證金,或者被查實存在(exist)影響中标結果的(of)違法行爲(for)等情形,不(No)符合中标條件的(of),招标人(people)可以(by)按照評标委員會提出(out)的(of)中标候選人(people)名單排序依次确定其他(he)中标候選人(people)爲(for)中标人(people),也可以(by)重新招标。
第五十六條 中标候選人(people)的(of)經營、财務狀況發生(born)較大(big)變化或者存在(exist)違法行爲(for),招标人(people)認爲(for)可能影響其履約能力的(of),應當在(exist)發出(out)中标通知書前由原評标委員會按照招标文件規定的(of)标準和(and)方法審查确認。
第五十七條 招标人(people)和(and)中标人(people)應當依照招标投标法和(and)本條例的(of)規定簽訂書面合同,合同的(of)标的(of)、價款、質量、履行期限等主要(want)條款應當與招标文件和(and)中标人(people)的(of)投标文件的(of)内容一(one)緻。招标人(people)和(and)中标人(people)不(No)得再行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内容的(of)其他(he)協議。
招标人(people)最遲應當在(exist)書面合同簽訂後5日内向中标人(people)和(and)未中标的(of)投标人(people)退還投标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五十八條 招标文件要(want)求中标人(people)提交履約保證金的(of),中标人(people)應當按照招标文件的(of)要(want)求提交。履約保證金不(No)得超過中标合同金額的(of)10%。
第五十九條 中标人(people)應當按照合同約定履行義務,完成中标項目。中标人(people)不(No)得向他(he)人(people)轉讓中标項目,也不(No)得将中标項目肢解後分别向他(he)人(people)轉讓。
中标人(people)按照合同約定或者經招标人(people)同意,可以(by)将中标項目的(of)部分非主體、非關鍵性工作(do)分包給他(he)人(people)完成。接受分包的(of)人(people)應當具備相應的(of)資格條件,并不(No)得再次分包。
中标人(people)應當就分包項目向招标人(people)負責,接受分包的(of)人(people)就分包項目承擔連帶責任。
 
第五章 投訴與處理
第六十條 投标人(people)或者其他(he)利害關系人(people)認爲(for)招标投标活動不(No)符合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of),可以(by)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之日起10日内向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投訴。投訴應當有明确的(of)請求和(and)必要(want)的(of)證明材料。
就本條例第二十二條、第四十四條、第五十四條規定事項投訴的(of),應當先向招标人(people)提出(out)異議,異議答複期間不(No)計算在(exist)前款規定的(of)期限内。
第六十一(one)條 投訴人(people)就同一(one)事項向兩個(indivual)以(by)上(superior)有權受理的(of)行政監督部門投訴的(of),由最先收到(arrive)投訴的(of)行政監督部門負責處理。
行政監督部門應當自收到(arrive)投訴之日起3個(indivual)工作(do)日内決定是(yes)否受理投訴,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30個(indivual)工作(do)日内作(do)出(out)書面處理決定;需要(want)檢驗、檢測、鑒定、專家評審的(of),所需時(hour)間不(No)計算在(exist)内。
投訴人(people)捏造事實、僞造材料或者以(by)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的(of),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予以(by)駁回。
第六十二條 行政監督部門處理投訴,有權查閱、複制有關文件、資料,調查有關情況,相關單位和(and)人(people)員應當予以(by)配合。必要(want)時(hour),行政監督部門可以(by)責令暫停招标投标活動。
行政監督部門的(of)工作(do)人(people)員對監督檢查過程中知悉的(of)國(country)家秘密、商業秘密,應當依法予以(by)保密。
 
第六章 法律責任
第六十三條 招标人(people)有下列限制或者排斥潛在(exist)投标人(people)行爲(for)之一(one)的(of),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一(one)條的(of)規定處罰:
(一(one))依法應當公開招标的(of)項目不(No)按照規定在(exist)指定媒介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标公告;
(二)在(exist)不(No)同媒介發布的(of)同一(one)招标項目的(of)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of)内容不(No)一(one)緻,影響潛在(exist)投标人(people)申請資格預審或者投标。
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of)項目的(of)招标人(people)不(No)按照規定發布資格預審公告或者招标公告,構成規避招标的(of),依照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條的(of)規定處罰。
第六十四條 招标人(people)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by)處10萬元以(by)下的(of)罰款:
(一(one))依法應當公開招标而采用(use)邀請招标;
(二)招标文件、資格預審文件的(of)發售、澄清、修改的(of)時(hour)限,或者确定的(of)提交資格預審申請文件、投标文件的(of)時(hour)限不(No)符合招标投标法和(and)本條例規定;
(三)接受未通過資格預審的(of)單位或者個(indivual)人(people)參加投标;
(四)接受應當拒收的(of)投标文件。
招标人(people)有前款第一(one)項、第三項、第四項所列行爲(for)之一(one)的(of),對單位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六十五條 招标代理機構在(exist)所代理的(of)招标項目中投标、代理投标或者向該項目投标人(people)提供咨詢的(of),接受委托編制标底的(of)中介機構參加受托編制标底項目的(of)投标或者爲(for)該項目的(of)投标人(people)編制投标文件、提供咨詢的(of),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條的(of)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六十六條 招标人(people)超過本條例規定的(of)比例收取投标保證金、履約保證金或者不(No)按照規定退還投标保證金及銀行同期存款利息的(of),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by)處5萬元以(by)下的(of)罰款;給他(he)人(people)造成損失的(of),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第六十七條 投标人(people)相互串通投标或者與招标人(people)串通投标的(of),投标人(people)向招标人(people)或者評标委員會成員行賄謀取中标的(of),中标無效;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No)構成犯罪的(of),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條的(of)規定處罰。投标人(people)未中标的(of),對單位的(of)罰款金額按照招标項目合同金額依照招标投标法規定的(of)比例計算。
投标人(people)有下列行爲(for)之一(one)的(of),屬于(At)招标投标法第五十三條規定的(of)情節嚴重行爲(for),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取消其1年至2年内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of)項目的(of)投标資格:
(一(one))以(by)行賄謀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by)上(superior)串通投标;
(三)串通投标行爲(for)損害招标人(people)、其他(he)投标人(people)或者國(country)家、集體、公民的(of)合法利益,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by)上(superior);
(四)其他(he)串通投标情節嚴重的(of)行爲(for)。
投标人(people)自本條第二款規定的(of)處罰執行期限屆滿之日起3年内又有該款所列違法行爲(for)之一(one)的(of),或者串通投标、以(by)行賄謀取中标情節特别嚴重的(of),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法律、行政法規對串通投标報價行爲(for)的(of)處罰另有規定的(of),從其規定。
第六十八條 投标人(people)以(by)他(he)人(people)名義投标或者以(by)其他(he)方式弄虛作(do)假騙取中标的(of),中标無效;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No)構成犯罪的(of),依照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條的(of)規定處罰。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of)項目的(of)投标人(people)未中标的(of),對單位的(of)罰款金額按照招标項目合同金額依照招标投标法規定的(of)比例計算。
投标人(people)有下列行爲(for)之一(one)的(of),屬于(At)招标投标法第五十四條規定的(of)情節嚴重行爲(for),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取消其1年至3年内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of)項目的(of)投标資格:
(一(one))僞造、變造資格、資質證書或者其他(he)許可證件騙取中标;
(二)3年内2次以(by)上(superior)使用(use)他(he)人(people)名義投标;
(三)弄虛作(do)假騙取中标給招标人(people)造成直接經濟損失30萬元以(by)上(superior);
(四)其他(he)弄虛作(do)假騙取中标情節嚴重的(of)行爲(for)。
投标人(people)自本條第二款規定的(of)處罰執行期限屆滿之日起3年内又有該款所列違法行爲(for)之一(one)的(of),或者弄虛作(do)假騙取中标情節特别嚴重的(of),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六十九條 出(out)讓或者出(out)租資格、資質證書供他(he)人(people)投标的(of),依照法律、行政法規的(of)規定給予行政處罰;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of)項目的(of)招标人(people)不(No)按照規定組建評标委員會,或者确定、更換評标委員會成員違反招标投标法和(and)本條例規定的(of),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by)處10萬元以(by)下的(of)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依法給予處分;違法确定或者更換的(of)評标委員會成員作(do)出(out)的(of)評審結論無效,依法重新進行評審。
國(country)家工作(do)人(people)員以(by)任何方式非法幹涉選取評标委員會成員的(of),依照本條例第八十一(one)條的(of)規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七十一(one)條 評标委員會成員有下列行爲(for)之一(one)的(of),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情節嚴重的(of),禁止其在(exist)一(one)定期限内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of)項目的(of)評标;情節特别嚴重的(of),取消其擔任評标委員會成員的(of)資格:
(一(one))應當回避而不(No)回避;
(二)擅離職守;
(三)不(No)按照招标文件規定的(of)評标标準和(and)方法評标;
(四)私下接觸投标人(people);
(五)向招标人(people)征詢确定中标人(people)的(of)意向或者接受任何單位或者個(indivual)人(people)明示或者暗示提出(out)的(of)傾向或者排斥特定投标人(people)的(of)要(want)求;
(六)對依法應當否決的(of)投标不(No)提出(out)否決意見;
(七)暗示或者誘導投标人(people)作(do)出(out)澄清、說明或者接受投标人(people)主動提出(out)的(of)澄清、說明;
(八)其他(he)不(No)客觀、不(No)公正履行職務的(of)行爲(for)。
第七十二條 評标委員會成員收受投标人(people)的(of)财物或者其他(he)好處的(of),沒收收受的(of)财物,處3000元以(by)上(superior)5萬元以(by)下的(of)罰款,取消擔任評标委員會成員的(of)資格,不(No)得再參加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of)項目的(of)評标;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七十三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of)項目的(of)招标人(people)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by)處中标項目金額10‰以(by)下的(of)罰款;給他(he)人(people)造成損失的(of),依法承擔賠償責任;對單位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依法給予處分:
(一(one))無正當理由不(No)發出(out)中标通知書;
(二)不(No)按照規定确定中标人(people);
(三)中标通知書發出(out)後無正當理由改變中标結果;
(四)無正當理由不(No)與中标人(people)訂立合同;
(五)在(exist)訂立合同時(hour)向中标人(people)提出(out)附加條件。
第七十四條 中标人(people)無正當理由不(No)與招标人(people)訂立合同,在(exist)簽訂合同時(hour)向招标人(people)提出(out)附加條件,或者不(No)按照招标文件要(want)求提交履約保證金的(of),取消其中标資格,投标保證金不(No)予退還。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of)項目的(of)中标人(people),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by)處中标項目金額10‰以(by)下的(of)罰款。
第七十五條 招标人(people)和(and)中标人(people)不(No)按照招标文件和(and)中标人(people)的(of)投标文件訂立合同,合同的(of)主要(want)條款與招标文件、中标人(people)的(of)投标文件的(of)内容不(No)一(one)緻,或者招标人(people)、中标人(people)訂立背離合同實質性内容的(of)協議的(of),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可以(by)處中标項目金額5‰以(by)上(superior)10‰以(by)下的(of)罰款。
第七十六條 中标人(people)将中标項目轉讓給他(he)人(people)的(of),将中标項目肢解後分别轉讓給他(he)人(people)的(of),違反招标投标法和(and)本條例規定将中标項目的(of)部分主體、關鍵性工作(do)分包給他(he)人(people)的(of),或者分包人(people)再次分包的(of),轉讓、分包無效,處轉讓、分包項目金額5‰以(by)上(superior)10‰以(by)下的(of)罰款;有違法所得的(of),并處沒收違法所得;可以(by)責令停業整頓;情節嚴重的(of),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吊銷營業執照。
第七十七條 投标人(people)或者其他(he)利害關系人(people)捏造事實、僞造材料或者以(by)非法手段取得證明材料進行投訴,給他(he)人(people)造成損失的(of),依法承擔賠償責任。
招标人(people)不(No)按照規定對異議作(do)出(out)答複,繼續進行招标投标活動的(of),由有關行政監督部門責令改正,拒不(No)改正或者不(No)能改正并影響中标結果的(of),依照本條例第八十二條的(of)規定處理。
第七十八條 取得招标職業資格的(of)專業人(people)員違反國(country)家有關規定辦理招标業務的(of),責令改正,給予警告;情節嚴重的(of),暫停一(one)定期限内從事招标業務;情節特别嚴重的(of),取消招标職業資格。
第七十九條 國(country)家建立招标投标信用(use)制度。有關行政監督部門應當依法公告對招标人(people)、招标代理機構、投标人(people)、評标委員會成員等當事人(people)違法行爲(for)的(of)行政處理決定。
第八十條 項目審批、核準部門不(No)依法審批、核準項目招标範圍、招标方式、招标組織形式的(of),對單位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依法給予處分。
有關行政監督部門不(No)依法履行職責,對違反招标投标法和(and)本條例規定的(of)行爲(for)不(No)依法查處,或者不(No)按照規定處理投訴、不(No)依法公告對招标投标當事人(people)違法行爲(for)的(of)行政處理決定的(of),對直接負責的(of)主管人(people)員和(and)其他(he)直接責任人(people)員依法給予處分。
項目審批、核準部門和(and)有關行政監督部門的(of)工作(do)人(people)員徇私舞弊、濫用(use)職權、玩忽職守,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八十一(one)條 國(country)家工作(do)人(people)員利用(use)職務便利,以(by)直接或者間接、明示或者暗示等任何方式非法幹涉招标投标活動,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依法給予記過或者記大(big)過處分;情節嚴重的(of),依法給予降級或者撤職處分;情節特别嚴重的(of),依法給予開除處分;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one))要(want)求對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of)項目不(No)招标,或者要(want)求對依法應當公開招标的(of)項目不(No)公開招标;
(二)要(want)求評标委員會成員或者招标人(people)以(by)其指定的(of)投标人(people)作(do)爲(for)中标候選人(people)或者中标人(people),或者以(by)其他(he)方式非法幹涉評标活動,影響中标結果;
(三)以(by)其他(he)方式非法幹涉招标投标活動。
第八十二條 依法必須進行招标的(of)項目的(of)招标投标活動違反招标投标法和(and)本條例的(of)規定,對中标結果造成實質性影響,且不(No)能采取補救措施予以(by)糾正的(of),招标、投标、中标無效,應當依法重新招标或者評标。
 
第七章 附則
第八十三條 招标投标協會按照依法制定的(of)章程開展活動,加強行業自律和(and)服務。
第八十四條 政府采購的(of)法律、行政法規對政府采購貨物、服務的(of)招标投标另有規定的(of),從其規定。
第八十五條 本條例自2012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