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關總署公告2012年第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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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據《内地(land)與香港關于(At)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of)安排》和(and)《内地(land)與澳門關于(At)建立更緊密經貿關系的(of)安排》及其相關補充協議,海關總署制訂了(Got it)《2013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關稅貨物原産地(land)标準表》(見附件1)和(and)《2013年1月1日起新增澳門享受零關稅貨物原産地(land)标準表》(見附件2)。
該兩表使用(use)了(Got it)簡化的(of)貨物名稱,其範圍與2012年《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進出(out)口稅則》中相應稅号的(of)貨品一(one)緻,自2013年1月1日起執行。
特此公告。
附件:1.2013年1月1日起新增香港享受零關稅貨物原産地(land)标準表
2.2013年1月1日起新增澳門享受零關稅貨物原産地(land)标準表
海關總署
2012年11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