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country)務院關于(At)廢止和(and)修改部分行政法規的(of)決定》已經2013年5月31日國(country)務院第10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總理 李克強
2013年7月18日
删去《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進出(out)口商品檢驗法實施條例》第十二條第二款、第三款、第四款。
删去第二十二條第一(one)款、第二款中的(of)“經國(country)家質檢總局指定的(of)”。
删去第三十三條、第三十四條。
第三十九條改爲(for)第三十七條,并删去其中的(of)“人(people)員資格”。
第四十三條改爲(for)第四十一(one)條,并删去第一(one)款中的(of)“辦理原産地(land)證明的(of)申請人(people)應當依法取得出(out)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of)注冊登記。”
第四十八條改爲(for)第四十六條,并删去第一(one)款、第三款中的(of)“情節嚴重的(of),并撤銷其報檢注冊登記、報檢從業注冊”。
第五十二條改爲(for)第五十條,并删去其中的(of)“化妝品”。
第五十八條改爲(for)第五十六條,修改爲(for):“代理報檢企業、出(out)入境快件運營企業違反國(country)家有關規定,擾亂報檢秩序的(of),由出(out)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by)處10萬元以(by)下罰款,國(country)家質檢總局或者出(out)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可以(by)暫停其6個(indivual)月以(by)内代理報檢業務。”
修改後的(of)部分爲(for):
第十二條 進出(out)口商品的(of)收貨人(people)或者發貨人(people)辦理報檢手續,應當依法向出(out)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備案。
第二十二條 國(country)家對進口可用(use)作(do)原料的(of)固體廢物的(of)國(country)外供貨商、國(country)内收貨人(people)實行注冊登記制度,國(country)外供貨商、國(country)内收貨人(people)在(exist)簽訂對外貿易合同前,應當取得國(country)家質檢總局或者出(out)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of)注冊登記。國(country)家對進口可用(use)作(do)原料的(of)固體廢物實行裝運前檢驗制度,進口時(hour),收貨人(people)應當提供出(out)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of)檢驗機構出(out)具的(of)裝運前檢驗證書。
國(country)家允許進口的(of)舊機電産品的(of)收貨人(people)在(exist)簽訂對外貿易合同前,應當向國(country)家質檢總局或者出(out)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辦理備案手續。對價值較高,涉及人(people)身财産安全、健康、環境保護項目的(of)高風險進口舊機電産品,應當依照國(country)家有關規定實施裝運前檢驗,進口時(hour),收貨人(people)應當提供出(out)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of)檢驗機構出(out)具的(of)裝運前檢驗證書。
進口可用(use)作(do)原料的(of)固體廢物、國(country)家允許進口的(of)舊機電産品到(arrive)貨後,由出(out)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法實施檢驗。
第三十七條 在(exist)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境内設立從事進出(out)口商品檢驗鑒定業務的(of)檢驗機構,應當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規定的(of)注冊資本、技術能力等條件,經國(country)家質檢總局和(and)有關主管部門審核批準,獲得許可,并依法辦理工商登記後,方可接受委托辦理進出(out)口商品檢驗鑒定業務。
第四十一(one)條 出(out)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of)規定,簽發出(out)口貨物普惠制原産地(land)證明、區域性優惠原産地(land)證明、專用(use)原産地(land)證明。
出(out)口貨物一(one)般原産地(land)證明的(of)簽發,依照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of)規定執行。
第四十六條 進出(out)口商品的(of)收貨人(people)、發貨人(people)、代理報檢企業或者出(out)入境快件運營企業、報檢人(people)員不(No)如實提供進出(out)口商品的(of)真實情況,取得出(out)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of)有關證單,或者對法定檢驗的(of)進出(out)口商品不(No)予報檢,逃避進出(out)口商品檢驗的(of),由出(out)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商品貨值金額5%以(by)上(superior)20%以(by)下罰款。
進出(out)口商品的(of)收貨人(people)或者發貨人(people)委托代理報檢企業、出(out)入境快件運營企業辦理報檢手續,未按照規定向代理報檢企業、出(out)入境快件運營企業提供所委托報檢事項的(of)真實情況,取得出(out)入境檢驗檢疫機構的(of)有關證單的(of),對委托人(people)依照前款規定予以(by)處罰。
代理報檢企業、出(out)入境快件運營企業、報檢人(people)員對委托人(people)所提供情況的(of)真實性未進行合理審查或者因工作(do)疏忽,導緻騙取出(out)入境檢驗檢疫機構有關證單的(of)結果的(of),由出(out)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對代理報檢企業、出(out)入境快件運營企業處2萬元以(by)上(superior)20萬元以(by)下罰款。
第五十條 進口或者出(out)口國(country)家實行衛生(born)注冊登記管理而未獲得衛生(born)注冊登記的(of)生(born)産企業生(born)産的(of)食品的(of),由出(out)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責令停止進口或者出(out)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商品貨值金額10%以(by)上(superior)50%以(by)下罰款。
已獲得衛生(born)注冊登記的(of)進出(out)口食品生(born)産企業,經檢查不(No)符合規定要(want)求的(of),由國(country)家質檢總局或者出(out)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責令限期整改;整改仍未達到(arrive)規定要(want)求或者有其他(he)違法行爲(for),情節嚴重的(of),吊銷其衛生(born)注冊登記證書。
第五十六條 代理報檢企業、出(out)入境快件運營企業違反國(country)家有關規定,擾亂報檢秩序的(of),由出(out)入境檢驗檢疫機構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可以(by)處10萬元以(by)下罰款,國(country)家質檢總局或者出(out)入境檢驗檢疫機構可以(by)暫停其6個(indivual)月以(by)内代理報檢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