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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令第221号 報關單位注冊登記管理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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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關總署令第221号(《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海關報關單位注冊登記管理規定》)
 
【法規類型】海關規章  
【内容類别】企業管理類  
【文  号】總署令〔2014〕221号  
【發文機關】海關總署  
【發布日期】2014-3-13  
【生(born)效日期】2014-3-13  
【效  力】[有效]   
【效力說明】  
        《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海關報關單位注冊登記管理規定》已于(At)2014年2月13日經海關總署署務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3月31日以(by)海關總署令第127号發布的(of)《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海關對報關單位注冊登記管理規定》同時(hour)廢止。
 
                                                                         署   長      
                                                                                                                   2014年3月13日
                             
 
            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海關報關單位注冊登記管理規定
              第一(one)章 總則
  第一(one)條  爲(for)了(Got it)規範海關對報關單位的(of)注冊登記管理,根據《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海關法》(以(by)下簡稱《海關法》)以(by)及其他(he)有關法律和(and)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海關是(yes)報關單位注冊登記管理的(of)主管機關。
  第三條  報關單位辦理報關業務應當遵守國(country)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和(and)海關規章的(of)規定,承擔相應的(of)法律責任。
  報關單位對其所屬報關人(people)員的(of)報關行爲(for)應當承擔相應的(of)法律責任。
  第四條  除法律、行政法規或者海關規章另有規定外,辦理報關業務的(of)報關單位,應當按照本規定到(arrive)海關辦理注冊登記。
  第五條  報關單位注冊登記分爲(for)報關企業注冊登記和(and)進出(out)口貨物收發貨人(people)注冊登記。
  報關企業應當經所在(exist)地(land)直屬海關或者其授權的(of)隸屬海關辦理注冊登記許可後,方能辦理報關業務。
  進出(out)口貨物收發貨人(people)可以(by)直接到(arrive)所在(exist)地(land)海關辦理注冊登記。
  報關單位應當在(exist)每年6月30日前向注冊地(land)海關提交《報關單位注冊信息年度報告》。
  報關單位所屬人(people)員從事報關業務的(of),報關單位應當到(arrive)海關辦理備案手續,海關予以(by)核發證明。
  報關單位可以(by)在(exist)辦理注冊登記手續的(of)同時(hour)辦理所屬報關人(people)員備案。
  第六條  進出(out)口貨物收發貨人(people)應當通過本單位所屬的(of)報關人(people)員辦理報關業務,或者委托海關準予注冊登記的(of)報關企業,由報關企業所屬的(of)報關人(people)員代爲(for)辦理報關業務。
  海關可以(by)将報關單位的(of)報關業務情況以(by)及所屬報關人(people)員的(of)執業情況予以(by)公布。
  第七條  已經在(exist)海關辦理注冊登記的(of)報關單位,再次向海關提出(out)注冊登記申請的(of),海關不(No)予受理。
                第二章 報關企業注冊登記
  第八條  報關企業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one))具備境内企業法人(people)資格條件;
  (二)法定代表人(people)無走私記錄;
  (三)無因走私違法行爲(for)被海關撤銷注冊登記許可記錄;
  (四)有符合從事報關服務所必需的(of)固定經營場所和(and)設施;
  (五)海關監管所需要(want)的(of)其他(he)條件。
  第九條  申請報關企業注冊登記許可,應當提交下列文件材料:
  (一(one))《報關單位情況登記表》;
  (二)企業法人(people)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以(by)及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複印件;
  (三)報關服務營業場所所有權證明或者使用(use)權證明;
  (四)其他(he)與申請注冊登記許可相關的(of)材料。
  申請人(people)按照本條第一(one)款規定提交複印件的(of),應當同時(hour)向海關交驗原件。
  第十條  申請人(people)應當到(arrive)所在(exist)地(land)海關提出(out)申請并遞交申請注冊登記許可材料。
  直屬海關應當對外公布受理申請的(of)場所。
  第十一(one)條  申請人(people)可以(by)委托代理人(people)提出(out)注冊登記許可申請。
  申請人(people)委托代理人(people)代爲(for)提出(out)申請的(of),應當出(out)具授權委托書。
  第十二條  對申請人(people)提出(out)的(of)申請,海關應當根據下列情況分别作(do)出(out)處理:
  (一(one))申請人(people)不(No)具備報關企業注冊登記許可申請資格的(of),應當作(do)出(out)不(No)予受理的(of)決定;
  (二)申請材料不(No)齊全或者不(No)符合法定形式的(of),應當當場或者在(exist)簽收申請材料後五日内一(one)次告知申請人(people)需要(want)補正的(of)全部内容,逾期不(No)告知的(of),自收到(arrive)申請材料之日起即爲(for)受理;
  (三)申請材料僅存在(exist)文字性或者技術性等可以(by)當場更正的(of)錯誤的(of),應當允許申請人(people)當場更正,并且由申請人(people)對更正内容予以(by)簽章确認;
  (四)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請人(people)按照海關的(of)要(want)求提交全部補正申請材料的(of),應當受理報關企業注冊登記許可申請,并作(do)出(out)受理決定。
  第十三條  所在(exist)地(land)海關受理申請後,應當根據法定條件和(and)程序進行全面審查,并且于(At)受理注冊登記許可申請之日起20日内審查完畢。
  直屬海關未授權隸屬海關辦理注冊登記許可的(of),應當自收到(arrive)所在(exist)地(land)海關報送的(of)審查意見之日起20日内作(do)出(out)決定。
  直屬海關授權隸屬海關辦理注冊登記許可的(of),隸屬海關應當自受理或者收到(arrive)所在(exist)地(land)海關報送的(of)審查意見之日起20日内作(do)出(out)決定。
  第十四條  申請人(people)的(of)申請符合法定條件的(of),海關應當依法作(do)出(out)準予注冊登記許可的(of)書面決定,并送達申請人(people),同時(hour)核發《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海關報關單位注冊登記證書》。
  申請人(people)的(of)申請不(No)符合法定條件的(of),海關應當依法作(do)出(out)不(No)準予注冊登記許可的(of)書面決定,并且告知申請人(people)享有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提起行政訴訟的(of)權利。
  第十五條  報關企業在(exist)取得注冊登記許可的(of)直屬海關關區外從事報關服務的(of),應當依法設立分支機構,并且向分支機構所在(exist)地(land)海關備案。
  報關企業在(exist)取得注冊登記許可的(of)直屬海關關區内從事報關服務的(of),可以(by)設立分支機構,并且向分支機構所在(exist)地(land)海關備案。
  報關企業分支機構可以(by)在(exist)備案海關關區内從事報關服務。備案海關爲(for)隸屬海關的(of),報關企業分支機構可以(by)在(exist)備案海關所屬直屬海關關區内從事報關服務。
  報關企業對其分支機構的(of)行爲(for)承擔法律責任。
  第十六條  報關企業設立分支機構應當向其分支機構所在(exist)地(land)海關提交下列備案材料:
  (一(one))《報關單位情況登記表》;
  (二)報關企業《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海關報關單位注冊登記證書》複印件;
  (三)分支機構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以(by)及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複印件;
  (四)報關服務營業場所所有權證明複印件或者使用(use)權證明複印件;
  (五)海關要(want)求提交的(of)其他(he)備案材料。
  申請人(people)按照本條第一(one)款規定提交複印件的(of),應當同時(hour)向海關交驗原件。
  經審查符合備案條件的(of),海關應當核發《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海關報關單位注冊登記證書》。
  第十七條  報關企業注冊登記許可期限爲(for)2年。被許可人(people)需要(want)延續注冊登記許可有效期的(of),應當辦理注冊登記許可延續手續。
  報關企業分支機構備案有效期爲(for)2年,報關企業分支機構應當在(exist)有效期屆滿前30日持本規定第十六條規定的(of)材料到(arrive)分支機構所在(exist)地(land)海關辦理換證手續。
  第十八條  報關企業的(of)企業名稱、法定代表人(people)發生(born)變更的(of),應當持《報關單位情況登記表》、《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海關報關單位注冊登記證書》、變更後的(of)工商營業執照或者其他(he)批準文件及複印件,以(by)書面形式到(arrive)注冊地(land)海關申請變更注冊登記許可。
  報關企業分支機構企業名稱、企業性質、企業住所、負責人(people)等海關備案内容發生(born)變更的(of),應當自變更生(born)效之日起30日内,持變更後的(of)營業執照副本或者其他(he)批準文件及複印件,到(arrive)所在(exist)地(land)海關辦理變更手續。
  所屬報關人(people)員備案内容發生(born)變更的(of),報關企業及其分支機構應當在(exist)變更事實發生(born)之日起30日内,持變更證明文件等相關材料到(arrive)注冊地(land)海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十九條  對被許可人(people)提出(out)的(of)變更注冊登記許可申請,注冊地(land)海關應當參照注冊登記許可程序進行審查。經審查符合注冊登記許可條件的(of),應當作(do)出(out)準予變更的(of)決定,同時(hour)辦理注冊信息變更手續。
  經審查不(No)符合注冊登記許可條件的(of),海關不(No)予變更其注冊登記許可。
  第二十條  報關企業辦理注冊登記許可延續手續,應當在(exist)有效期屆滿40日前向海關提出(out)申請,同時(hour)提交本規定第九條第一(one)款第(一(one))項至第(四)項規定的(of)文件材料。依照海關規定提交複印件的(of),還應當同時(hour)交驗原件。
  報關企業應當在(exist)辦理注冊登記許可延續的(of)同時(hour)辦理換領《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海關報關單位注冊登記證書》手續。
  報關企業未按照本條第一(one)款規定的(of)時(hour)限提出(out)延續申請的(of),海關不(No)再受理其注冊登記許可延續申請。
  第二十一(one)條  海關應當參照注冊登記許可程序在(exist)有效期屆滿前對報關企業的(of)延續申請予以(by)審查。經審查認定符合注冊登記許可條件,以(by)及法律、行政法規、海關規章規定的(of)延續注冊登記許可應當具備的(of)其他(he)條件的(of),應當依法作(do)出(out)準予延續2年有效期的(of)決定。
  海關應當在(exist)注冊登記許可有效期屆滿前作(do)出(out)是(yes)否準予延續的(of)決定。有效期屆滿時(hour)仍未作(do)出(out)決定的(of),視爲(for)準予延續,海關應當依法爲(for)其辦理注冊登記許可延續手續。
  海關對不(No)再具備注冊登記許可條件,或者不(No)符合法律、行政法規、海關規章規定的(of)延續注冊登記許可應當具備的(of)其他(he)條件的(of)報關企業,不(No)準予延續其注冊登記許可。
  第二十二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海關應當依法注銷注冊登記許可:
  (一(one))有效期屆滿未申請延續的(of);
  (二)報關企業依法終止的(of);
  (三)注冊登記許可依法被撤銷、撤回,或者注冊登記許可證件依法被吊銷的(of);
  (四)由于(At)不(No)可抗力導緻注冊登記許可事項無法實施的(of);
  (五)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of)應當注銷注冊登記許可的(of)其他(he)情形。
  海關依據本條第一(one)款規定注銷報關企業注冊登記許可的(of),應當同時(hour)注銷該報關企業設立的(of)所有分支機構。
               第三章 進出(out)口貨物收發貨人(people)注冊登記
  第二十三條  進出(out)口貨物收發貨人(people)應當按照規定到(arrive)所在(exist)地(land)海關辦理報關單位注冊登記手續。
  進出(out)口貨物收發貨人(people)在(exist)海關辦理注冊登記後可以(by)在(exist)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關境内口岸或者海關監管業務集中的(of)地(land)點辦理本企業的(of)報關業務。
  第二十四條  進出(out)口貨物收發貨人(people)申請辦理注冊登記,應當提交下列文件材料,另有規定的(of)除外:
  (一(one))《報關單位情況登記表》;
  (二)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以(by)及組織機構代碼證書副本複印件;
  (三)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複印件或者外商投資企業(台港澳僑投資企業)批準證書複印件;
  (四)其他(he)與注冊登記有關的(of)文件材料。
  申請人(people)按照本條第一(one)款規定提交複印件的(of),應當同時(hour)向海關交驗原件。
  第二十五條  注冊地(land)海關依法對申請注冊登記材料進行核對。經核對申請材料齊全、符合法定形式的(of),應當核發《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海關報關單位注冊登記證書》。
  第二十六條  除海關另有規定外,進出(out)口貨物收發貨人(people)《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海關報關單位注冊登記證書》長期有效。
  第二十七條  下列單位未取得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按照國(country)家有關規定需要(want)從事非貿易性進出(out)口活動的(of),應當辦理臨時(hour)注冊登記手續:
  (一(one))境外企業、新聞、經貿機構、文化團體等依法在(exist)中國(country)境内設立的(of)常駐代表機構;
  (二)少量貨樣進出(out)境的(of)單位;
  (三)國(country)家機關、學校、科研院所等組織機構;
  (四)臨時(hour)接受捐贈、禮品、國(country)際援助的(of)單位;
  (五)其他(he)可以(by)從事非貿易性進出(out)口活動的(of)單位。
  第二十八條   臨時(hour)注冊登記單位在(exist)向海關申報前,應當向所在(exist)地(land)海關辦理備案手續。特殊情況下可以(by)向拟進出(out)境口岸或者海關監管業務集中地(land)海關辦理備案手續。
  第二十九條  辦理臨時(hour)注冊登記,應當持本單位出(out)具的(of)委派證明或者授權證明以(by)及非貿易性活動證明材料。
  第三十條  臨時(hour)注冊登記的(of),海關可以(by)出(out)具臨時(hour)注冊登記證明,但是(yes)不(No)予核發注冊登記證書。
  臨時(hour)注冊登記有效期最長爲(for)1年,有效期屆滿後應當重新辦理臨時(hour)注冊登記手續。
  已經辦理報關注冊登記的(of)進出(out)口貨物收發貨人(people),海關不(No)予辦理臨時(hour)注冊登記手續。
  第三十一(one)條  進出(out)口貨物收發貨人(people)企業名稱、企業性質、企業住所、法定代表人(people)(負責人(people))等海關注冊登記内容發生(born)變更的(of),應當自變更生(born)效之日起30日内,持變更後的(of)營業執照副本或者其他(he)批準文件以(by)及複印件,到(arrive)注冊地(land)海關辦理變更手續。
  所屬報關人(people)員發生(born)變更的(of),進出(out)口貨物收發貨人(people)應當在(exist)變更事實發生(born)之日起30日内,持變更證明文件等相關材料到(arrive)注冊地(land)海關辦理變更手續。
  第三十二條  進出(out)口貨物收發貨人(people)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應當以(by)書面形式向注冊地(land)海關辦理注銷手續。海關在(exist)辦結有關手續後,應當依法辦理注銷注冊登記手續。
  (一(one))破産、解散、自行放棄報關權或者分立成兩個(indivual)以(by)上(superior)新企業的(of);
  (二)被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注銷登記或者吊銷營業執照的(of);
  (三)喪失獨立承擔責任能力的(of);
  (四)對外貿易經營者備案登記表或者外商投資企業批準證書失效的(of);
  (五)其他(he)依法應當注銷注冊登記的(of)情形。
  進出(out)口貨物收發貨人(people)未依照本條第一(one)款主動辦理注銷手續的(of),海關可以(by)在(exist)辦結有關手續後,依法注銷其注冊登記。
                第四章 報關單位的(of)管理
  第三十三條  報關單位有權向海關查詢其辦理的(of)報關業務情況。
  第三十四條  報關單位應當妥善保管海關核發的(of)注冊登記證書等相關證明文件。發生(born)遺失的(of),報關單位應當及時(hour)書面向海關報告并說明情況。
  海關應當自收到(arrive)情況說明之日起20日内予以(by)補發相關證明文件。遺失的(of)注冊登記證書等相關證明文件在(exist)補辦期間仍然處于(At)有效期間的(of),報關單位可以(by)辦理報關業務。
  第三十五條  報關單位向海關提交的(of)紙質進出(out)口貨物報關單應當加蓋本單位的(of)報關專用(use)章。
  報關專用(use)章應當按照海關總署統一(one)規定的(of)要(want)求刻制。
  報關企業及其分支機構的(of)報關專用(use)章僅限在(exist)其取得注冊登記許可或者備案的(of)直屬海關關區内使用(use)。
  進出(out)口貨物收發貨人(people)的(of)報關專用(use)章可以(by)在(exist)全關境内使用(use)。
  第三十六條  報關單位在(exist)辦理注冊登記業務時(hour),應當對所提交的(of)申請材料以(by)及所填報信息内容的(of)真實性負責并且承擔法律責任。
  第三十七條  海關依法對報關單位從事報關活動及其經營場所進行監督和(and)實地(land)檢查,依法查閱或者要(want)求報關單位報送有關材料。報關單位應當積極配合,如實提供有關情況和(and)材料。
  第三十八條  海關對報關單位辦理海關業務中出(out)現的(of)報關差錯予以(by)記錄,并且公布記錄情況的(of)查詢方式。
  報關單位對報關差錯記錄有異議的(of),可以(by)自報關差錯記錄之日起15日内向記錄海關以(by)書面方式申請複核。
  海關應當自收到(arrive)書面申請之日起15日内進行複核,對記錄錯誤的(of)予以(by)更正。
                第五章 附則
  第三十九條  報關單位、報關人(people)員違反本規定,構成走私行爲(for)、違反海關監管規定行爲(for)或者其他(he)違反《海關法》行爲(for)的(of),由海關依照《海關法》和(and)《  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海關行政處罰實施條例》的(of)有關規定予以(by)處理;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條  報關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one)的(of),海關予以(by)警告,責令其改正,可以(by)處1萬元以(by)下罰款:
  (一(one))報關單位企業名稱、企業性質、企業住所、法定代表人(people)(負責人(people))等海關注冊登記内容發生(born)變更,未按照規定向海關辦理變更手續的(of);
  (二)向海關提交的(of)注冊信息中隐瞞真實情況、弄虛作(do)假的(of)。
  第四十一(one)條  《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海關報關單位注冊登記證書》、《報關單位情況登記表》、《報關單位注冊信息年度報告》等法律文書以(by)及格式文本,由海關總署另行制定公布。
  第四十二條  本規定規定的(of)期限以(by)工作(do)日計算,不(No)含法定節假日、休息日。
  第四十三條  本規定中下列用(use)語的(of)含義:
  報關單位,是(yes)指按照本規定在(exist)海關注冊登記的(of)報關企業和(and)進出(out)口貨物收發貨人(people)。
  報關企業,是(yes)指按照本規定經海關準予注冊登記,接受進出(out)口貨物收發貨人(people)的(of)委托,以(by)委托人(people)的(of)名義或者以(by)自己的(of)名義,向海關辦理代理報關業務,從事報關服務的(of)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關境内的(of)企業法人(people)。
  進出(out)口貨物收發貨人(people),是(yes)指依法直接進口或者出(out)口貨物的(of)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關境内的(of)法人(people)、其他(he)組織或者個(indivual)人(people)。 
  報關人(people)員,是(yes)指經報關單位向海關備案,專門負責辦理所在(exist)單位報關業務的(of)人(people)員。
  報關差錯率,是(yes)指報關單位被記錄報關差錯的(of)總次數,除以(by)同期申報總次數的(of)百分比。
  第四十四條  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内企業可以(by)申請注冊登記成爲(for)特殊監管區域雙重身份企業,海關按照報關企業有關規定辦理注冊登記手續。
  特殊監管區域雙重身份企業在(exist)海關特殊監管區域内擁有進出(out)口貨物收發貨人(people)和(and)報關企業雙重身份,在(exist)海關特殊監管區外僅具報關企業身份。
  除海關特殊監管區域雙重身份企業外,報關單位不(No)得同時(hour)在(exist)海關注冊登記爲(for)進出(out)口貨物收發貨人(people)和(and)報關企業。
  第四十五條  本規定由海關總署負責解釋。
  第四十六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5年3月31日以(by)海關總署令第127号發布的(of)《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海關對報關單位注冊登記管理規定》同時(hour)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