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境貨物木質包裝檢疫監督管理辦法》
第一(one)條 爲(for)規範進境貨物木質包裝檢疫監督管理,防止林木有害生(born)物随進境貨物木質包裝傳入,保護我(I)國(country)森林、生(born)态環境,便利貨物進出(out)境,根據《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進出(out)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木質包裝是(yes)指用(use)于(At)承載、包裝、鋪墊、支撐、加固貨物的(of)木質材料,如木闆箱、木條箱、木托盤、木框、木桶(盛裝酒類的(of)橡木桶除外)、木軸、木楔、墊木、枕木、襯木等。 本辦法所稱木質包裝不(No)包括經人(people)工合成或者經加熱、加壓等深度加工的(of)包裝用(use)木質材料(如膠合闆、刨花闆、纖維闆等)以(by)及薄闆旋切芯、鋸屑、木絲、刨花等以(by)及厚度等于(At)或者小于(At)6mm的(of)木質材料。
第三條 國(country)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以(by)下簡稱國(country)家質檢總局)統一(one)管理全國(country)進境貨物木質包裝的(of)檢疫監督管理工作(do)。 國(country)家質檢總局設在(exist)各地(land)的(of)出(out)入境檢驗檢疫機構(以(by)下簡稱檢驗檢疫機構)負責所轄地(land)區進境貨物木質包裝的(of)檢疫監督管理工作(do)。
第四條 進境貨物使用(use)木質包裝的(of),應當在(exist)輸出(out)國(country)家或者地(land)區政府檢疫主管部門監督下按照國(country)際植物保護公約(以(by)下簡稱IPPC)的(of)要(want)求進行除害處理,并加施IPPC專用(use)标識。除害處理方法和(and)專用(use)标識應當符合國(country)家質檢總局公布的(of)檢疫除害處理方法和(and)标識要(want)求。
第五條 進境貨物使用(use)木質包裝的(of),貨主或者其代理人(people)應當向檢驗檢疫機構報檢。檢驗檢疫機構按照以(by)下情況處理:
(一(one))對已加施IPPC專用(use)标識的(of)木質包裝,按規定抽查檢疫,未發現活的(of)有害生(born)物的(of),立即予以(by)放行;發現活的(of)有害生(born)物的(of),監督貨主或者其代理人(people)對木質包裝進行除害處理。
(二)對未加施IPPC專用(use)标識的(of)木質包裝,在(exist)檢驗檢疫機構監督下對木質包裝進行除害處理或者銷毀處理。
(三)對報檢時(hour)不(No)能确定木質包裝是(yes)否加施IPPC專用(use)标識的(of),檢驗檢疫機構按規定抽查檢疫。經抽查确認木質包裝加施了(Got it)IPPC專用(use)标識,且未發現活的(of)有害生(born)物的(of),予以(by)放行;發現活的(of)有害生(born)物的(of),監督貨主或者其代理人(people)對木質包裝進行除害處理;經抽查發現木質包裝未加施IPPC專用(use)标識的(of),對木質包裝進行除害處理或者銷毀處理。
第六條 檢驗檢疫機構對未報檢且經常使用(use)木質包裝的(of)進境貨物,可以(by)實施重點抽查,抽查時(hour)按照以(by)下情況處理:
(一(one))經抽查确認未使用(use)木質包裝的(of),立即放行。
(二)經抽查發現使用(use)木質包裝的(of),按照本辦法第五條規定處理,并依照有關規定予以(by)行政處罰。
第七條 檢驗檢疫機構對木質包裝違規情況嚴重的(of),在(exist)報經國(country)家質檢總局批準同意後,監督貨主或者其代理人(people)連同貨物一(one)起作(do)退運處理。
第八條 對木質包裝進行現場檢疫時(hour)應當重點檢查是(yes)否攜帶天牛、白蟻、蠹蟲、樹蜂、吉丁蟲、象蟲等鑽蛀性害蟲及其爲(for)害迹象,對有昆蟲爲(for)害迹象的(of)木質包裝應當剖開檢查;對帶有疑似松材線蟲等病害症狀的(of),應當取樣送實驗室檢驗。
第九條 需要(want)将貨物運往指定地(land)點實施檢疫或者除害處理的(of),貨主或者其代理人(people)應當按照檢驗檢疫機構的(of)要(want)求,采取必要(want)的(of)防止疫情擴散的(of)措施。集裝箱裝運的(of)貨物,應當在(exist)檢驗檢疫人(people)員的(of)監督下開啓箱門,以(by)防有害生(born)物傳播擴散。 需要(want)實施木質包裝檢疫的(of)貨物,除特殊情況外,未經檢驗檢疫機構許可,不(No)得擅自卸離運輸工具和(and)運遞及拆除、遺棄木質包裝。
第十條 過境貨物裸露的(of)木質包裝以(by)及作(do)爲(for)貨物整批進境的(of)木質包裝,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進境船舶、飛機使用(use)的(of)墊艙木料卸離運輸工具的(of),按照本辦法規定執行;不(No)卸離運輸工具的(of),應當接受檢驗檢疫機構的(of)監督管理,在(exist)監管過程中發現檢疫性有害生(born)物的(of),應當實施除害或者銷毀處理。
第十一(one)條 檢驗檢疫機構應當加強與港務、海關、運輸、貨物代理等部門的(of)信息溝通,通過聯網、電子監管及審核貨物載貨清單等方式獲得貨物及包裝信息,根據情況作(do)出(out)是(yes)否抽查的(of)決定。
第十二條 檢驗檢疫機構應當根據檢疫情況做好進出(out)口商和(and)輸出(out)國(country)家或者地(land)區木質包裝标識企業的(of)誠信記錄,對其誠信作(do)出(out)評價,實施分類管理。對誠信好的(of)企業,可以(by)采取減少抽查比例和(and)先行通關後在(exist)工廠或其他(he)指定地(land)點實施檢疫等便利措施。對誠信不(No)良的(of)企業,可以(by)采取加大(big)抽查比例等措施。對多次出(out)現問題的(of),國(country)家質檢總局可以(by)向輸出(out)國(country)家或者地(land)區發出(out)通報,暫停相關标識加施企業的(of)木質包裝入境。
第十三條 來(Come)自中國(country)香港、澳門特别行政區(以(by)下簡稱港澳地(land)區)和(and)中國(country)台灣地(land)區的(of)貨物使用(use)木質包裝的(of),參照本辦法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 經港澳地(land)區中轉進境貨物使用(use)木質包裝,不(No)符合本辦法第四條規定的(of),貨主或者其代理人(people)可以(by)申請國(country)家質檢總局認定的(of)港澳地(land)區檢驗機構實施除害處理并加施IPPC标識或者出(out)具證明文件,入境時(hour),檢驗檢疫機構按照本辦法的(of)規定進行抽查或者檢疫。
第十五條 爲(for)便利通關,對于(At)經港澳地(land)區中轉進境未使用(use)木質包裝的(of)貨物,貨主或者國(country)家質檢總局認定的(of)港澳地(land)區檢驗機構申請對未使用(use)木質包裝情況進行确認并出(out)具證明文件。入境時(hour),檢驗檢疫機構審核證明文件,不(No)再檢查木質包裝,必要(want)時(hour)可以(by)進行抽查。
第十六條 旅客攜帶物、郵寄物使用(use)的(of)木質包裝未加施IPPC标識的(of),經檢疫未發現活的(of)有害生(born)物的(of),準予入境;發現活的(of)有害生(born)物的(of),對木質包裝進行除害處理。
第十七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one)的(of),檢驗檢疫機構依照《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進出(out)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的(of)相關規定予以(by)行政處罰:
(一(one))未按照規定向檢驗檢疫機構報檢的(of);
(二)報檢與實際情況不(No)符的(of);
(三)未經檢驗檢疫機構許可擅自将木質包裝貨物卸離運輸工具或者運遞的(of);
(四)其它違反《中華人(people)民共和(and)國(country)進出(out)境動植物檢疫法》及其實施條例的(of)。
第十八條 有下列情況之一(one)的(of),由檢驗檢疫機構處以(by)3萬元以(by)下罰款:
(一(one))未經檢驗檢疫機構許可,擅自拆除、遺棄木質包裝的(of);
(二)未按檢驗檢疫機構要(want)求對木質包裝采取除害或者銷毀處理的(of);
(三)僞造、變造、盜用(use)IPPC專用(use)标識的(of)。
第十九條 國(country)家質檢總局認定的(of)檢驗機構違反有關法律法規以(by)及本辦法規定的(of),國(country)家質檢總局應當根據情節輕重責令限期改正或者取消認定。
第二十條 檢驗檢疫人(people)員徇私舞弊、濫用(use)職權、玩忽職守,違反相關法律法規和(and)本辦法規定的(of),依法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of),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二十一(one)條 本辦法由國(country)家質檢總局負責解釋。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頒布的(of)有關規章及規範性文件與本辦法規定不(No)一(one)緻的(of),按照本辦法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