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At)研發機構采購設備稅收政策的(of)通知
2009年10月10日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财政廳(局)、國(country)家稅務局,新疆生(born)産建設兵團财務局,海關總署廣東分署、各直屬海關:
爲(for)了(Got it)鼓勵科學研究和(and)技術開發,促進科技進步,經國(country)務院批準,對外資研發中心進口科技開發用(use)品免征進口稅收,對内外資研發機構采購國(country)産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現将有關事項具體明确如下:
一(one)、外資研發中心适用(use)《科技開發用(use)品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規定》(财政部、海關總署、國(country)家稅務總局令第44号)免征進口稅收,根據其設立時(hour)間,應分别滿足下列條件:
(一(one))對2009年9月30日及其之前設立的(of)外資研發中心,應同時(hour)滿足下列條件:
1.研發費用(use)标準:(1)對新設立不(No)足兩年的(of)外資研發中心,作(do)爲(for)獨立法人(people)的(of),其投資總額不(No)低于(At)500萬美元;作(do)爲(for)公司内設部門或分公司的(of),其研發總投入不(No)低于(At)500萬美元;(2)對設立兩年及以(by)上(superior)的(of)外資研發中心,企業研發經費年支出(out)額不(No)低于(At)1000萬元。
2.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people)員不(No)低于(At)90人(people)。
3.設立以(by)來(Come)累計購置的(of)設備原值不(No)低于(At)1000萬元。
(二)對2009年10月1日及其之後設立的(of)外資研發中心,應同時(hour)滿足下列條件:
1.研發費用(use)标準:作(do)爲(for)獨立法人(people)的(of),其投資總額不(No)低于(At)800萬美元;作(do)爲(for)公司内設部門或分公司的(of),其研發總投入不(No)低于(At)800萬美元。
2.專職研究與試驗發展人(people)員不(No)低于(At)150人(people)。
3.設立以(by)來(Come)累計購置的(of)設備原值不(No)低于(At)2000萬元。
具體審核辦法由商務部會同财政部、海關總署、國(country)家稅務總局另行制定。
二、适用(use)采購國(country)産設備全額退還增值稅政策的(of)内外資研發機構包括:
(一(one))《科技開發用(use)品免征進口稅收暫行規定》(财政部、海關總署、國(country)家稅務總局令第44号)規定的(of)科學研究、技術開發機構。
(二)《科學研究和(and)教學用(use)品免征進口稅收規定》(财政部、海關總署、國(country)家稅務總局令第45号)規定的(of)科學研究機構和(and)學校。
(三)符合本通知第一(one)條規定條件的(of)外資研發中心。
具體退稅管理辦法由國(country)家稅務總局會同财政部另行制定。
三、本通知所述設備,是(yes)指本通知附件所列的(of)爲(for)科學研究、教學和(and)科技開發提供必要(want)條件的(of)實驗設備、裝置和(and)器械。
四、本通知執行期限爲(for)2009年7月1日至2010年12月31日。
附件:科技開發、科學研究和(and)教學設備清單
抄送:财政部駐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财政監察專員辦事處。
附件:
科技開發、科學研究和(and)教學設備清單
爲(for)科學研究、教學和(and)科技開發提供必要(want)條件的(of)實驗設備、裝置和(and)器械(不(No)包括中試設備),具體包括以(by)下三類:
一(one)、實驗環境方面
(一(one))教學實驗儀器及裝置;
(二)教學示教、演示儀器及裝置;
(三)超淨設備(如換氣、滅菌、純水、淨化設備等);
(四)特殊實驗環境設備(如超低溫、超高溫、高壓、低壓、強腐蝕設備等);
(五)特殊電源、光源(如電極、開關、線圈、各種光源等);
(六)清洗循環設備;
(七)恒溫設備(如水浴、恒溫箱、滅菌儀等);
(八)小型粉碎、研磨制備設備。
二、樣品制備設備和(and)裝置
(一(one))特種泵類(如分子泵、離子泵、真空泵、蠕動泵、蝸輪泵、幹泵等);
(二)培養設備(如培養箱、發酵罐等);
(三)微量取樣設備(如移液管、取樣器、精密天平等);
(四)分離、純化、濃縮設備(如離心機、層析、色譜、萃取、結晶設備、旋轉蒸發器等);
(五)氣體、液體、固體混合設備(如旋渦混合器等);
(六)制氣設備、氣體壓縮設備;
(七)專用(use)制樣設備(如切片機、壓片機、鍍膜機、減薄儀、抛光機等),實驗用(use)注射、擠出(out)、造粒、膜壓設備;實驗室樣品前處理設備;
(八)實驗室專用(use)小器具(如分配器、量具、循環器、清洗器、工具等)。
三、實驗室專用(use)設備
(一(one))特殊照相和(and)攝影設備(如水下、高空、高溫、低溫等);
(二)科研飛機、船舶用(use)關鍵設備和(and)部件;
(三)特種數據記錄設備及材料(如大(big)幅面掃描儀、大(big)幅面繪圖儀、磁帶機、光盤機等);
(四)特殊電子部件(如電路闆、特種晶體管、專用(use)集成電路等);
(五)材料科學專用(use)設備(如幹膠儀、特種坩埚、陶瓷、圖形轉換設備、制版用(use)幹闆、特種等離子體源、離子源、外延爐、擴散爐、濺射儀、離子刻蝕機,材料實驗機等),可靠性試驗設備,微電子加工設備,通信模拟仿真設備,通信環境試驗設備;
(六)小型熔煉設備(如真空、粉末、電渣等),特殊焊接設備;
(七)小型染整、紡絲試驗專用(use)設備;
(八)電生(born)理設備。